秦朝灭亡的原因在历史研究中有重要意义。秦朝统一六国后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体系,但最终却迅速走向灭亡,这个反差让人不禁要问原因何在。今天小编整理的就是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分析,从治国策略、制度设计、继承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解读,帮助大家深入理解这段历史。感兴趣的网友们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秦朝灭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秦王的柯政、人心不统一、文化的毁灭、继任者无治国选才之能、反秦义军中英雄辈出,枭雄迭起等等。其实,从史料中细细研究的话,就会发现秦国一统天下之后的治国策略有着很大的问题。
秦朝在灭六国之前的大争之世是使用商鞅的严刑酷法,但统一六国之后依然沿用就有些古板和苛刻了。最有利的证明就是陈胜吴广的大泽乡起义,皆因秦法苛刻而起。

秦朝统一的是领土,人心并没有归一。秦国统一的其他国家都是因为战争失败而亡国,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心里都不舒服。但是当时秦始皇只有一套治国的方法,那就是商鞅变法,而没有适应各国特点以抚而治,所以人心也不会那样顺从而归,表面看是大一统的局面,实际上人心涣散。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居然把天下所有藏书焚烧,并且坑杀了很多儒家学人及术士,历史上称为焚书坑儒,这禁锢了很多能人志士的思想,一个国家是需要革新,需要文化才能逐渐壮大,然而秦始皇亲手将这些能人的思想扼杀于摇篮之中。
在政治和军事上,胡亥也没有什么建树,不能把农民起义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更不能选贤任能,为帝国遴选出新的栋梁之才。还出了一些昏招,让秦朝局势雪上加霜,更加恶化。
昏招一,杀蒙恬未找到能控制军队大局的人。

昏招二,杀李斯未找到更好名臣代替。
昏招三,赵高弑君立王更让秦国威信彻底扫地,秦人的信仰和信心彻底崩塌崩溃。
秦朝末风烟四起之时,出现了太多的能人异士。有万夫不挡之勇的项羽、能慧眼识才,知人善用的刘邦。而在名将谋士中,韩信、范曾、萧何、陈平等也不比其它朝代差。而自从赵高窃国,胡亥当政后,秦朝的人才已经几乎被屠杀殆尽,栋梁倾颓,贤良隐退。此消彼长,要想扑灭普通农民起义已是困难,更何况有刘邦项羽这样的枭雄。
可能很多人都觉得秦朝灭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秦朝一统天下之后因薄俸厚罚而导致吏治腐败。又或者说是秦朝一统天下之后嬴政未能及时立下太子之位从而让赵高等人钻了空子等等。
但纵观所有的原因,似乎都可以追溯到秦朝治国策略不当上面。也就是说,秦朝一统天下之前采用法家极端思想进行统治没什么问题。但在一统天下之后,应该在此基础上做出改变。即便不让诸子百家思想绽放,但也不能只靠法家思想来进行治国。
秦朝会灭亡这是一定的,因为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但是它消亡过于迅速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整个国家在一统之后的治国策略错了。秦始皇若是采用老子的“治大国如烹小鲜”那一套,想必还能延续秦朝多年国祚。
商鞅变法具体内容与结局

商鞅变法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打破了延续几百年的贵族的世袭制,因此得罪了贵族势力。商鞅在秦孝公病重期间,独揽军政大权,使秦国内部权力斗争激化。秦孝公死后,公子虔等贵族势力便罗织罪名,诬其谋反。
1、商鞅以“太子犯法,他的师傅应当替他受罚”为由,竟将太子的两个师傅处以割鼻、刺字的刑罚。

2、商鞅以法治国,他变法的一个核心内容是集权,削弱原来贵族阶层的权力,而强化王权。
3、商鞅的变法,这种集权符合了秦王的利益,却动摇了贵族王权的势力,得罪了不少王孙贵族。
4、秦孝公之死使商鞅失去了生存的理由。
5、严刑峻法得罪了太多的人,失势之后就出现了墙倒众人推的局面。
商鞅的介绍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汉族,卫国(今河南安阳市内黄梁庄镇一带)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
应秦孝公求贤令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在位执政十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但最后还是死于自己的法。
第一次变法内容

(一)颁布并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轻罪用重刑。
(二)商鞅变法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五)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
第二次变法内容
(一)商鞅变法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四)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五)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商鞅变法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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